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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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

发布日期:2023-05-16    点击: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规范教师履职履责 ,明确师德师风底线,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 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 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 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 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违反师德或职 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有教职工。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 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 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要 担相应责任。

五条  学校是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责任 主体,学校党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组织、 宣传、监督检查、教务、科研、人事、工会、学术委员会等相









    责任部门和组织协同配合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协调落实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事项

学校各设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教学机构组建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学人 的师德建设工作。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清

六条 教师应努力做到坚定政治方向, 自觉爱国守法,传 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 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校各内设机构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本部门教职工 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并采取 施予以纠正。

出现下列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 失范行为:

( ) 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 权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 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 秘密。

    () 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 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 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

( )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 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 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 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 组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 、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 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 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 作岗位、 出国出境。

()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 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 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 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 中, 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 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 职称评审、 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取私利。

(十)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 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 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 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 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 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 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 资料。

(十五)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处理或处分。

()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 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 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 面的资。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 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 纪处分。

对于有虐、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 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 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出教师队伍的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予再聘用。 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 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 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 、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人事处为师德失范行为案件举报主要受理部门。学 各内设机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如属于 己职责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调查报告及拟 处理决应及时向人事处通报;如果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 应将举报或者线索材料移交人事处。

十一条  人事处对受理的举报或者发现的线索,按照以下 情况处理:

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交科研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 于违反教学纪律范畴的,交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属于 违反党规党纪政纪范畴的,交监督检查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上述范畴的调查报告、拟处理决定,应当及时转交人事处,作师 失范研究处理。属于其他德失范范畴的,由人事处负责处理或会同相关职 门进行处理。

十二条  由人事处负责处理的师德失范行为,按照如下程 序处理。

( ) 立案。人事处将受理的问题线索交涉嫌师德失范行为 所在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存在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的,由 人事处做出立案决定;不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者证据依据不足的 不予立案, 由人事处回复举报人。

(二) 调查。立案后,由人事处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3-5 成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师询问情况并听取其 述和申辩,并查询相关证据。完成调查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 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 实认定、调查结论、处理依据及建议等。

    () 处理。根据调查情况,人事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交 管校领导审核,分管校领导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 ) 送达。人事处拟定处理文件,经相关程序签发后,送 达教师本人

() 复核。因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职工对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或应当收到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 事处申请复核。人事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 内作出复 决定。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 按照规定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 停止处理的执行。

() 通报。处理生效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决定。

(七) 解除。教职工受处理期满,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自然解除处理。在受处理期间再 师德失范行为的,另行处理。

() 归档。相关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 人事档案。

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 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 行或不正确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职责权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对各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 内容

    (一)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 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 )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 行为整改不彻底;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 会影响;

() 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十四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部门负责人需向学 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 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视情节轻 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

如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必须在 1 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 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 厅报告一次本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通报和相关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思想政治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十项准则》及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政 规定,将《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 负面清单》印制成册,发放到每位教师,同时张贴到教师办 、教师支部活动室等教师工作、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明确界定教 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和《负面清单》写入 教师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

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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