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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师德规范-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3-05-16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引导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 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 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教育 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以下简称《十项 准则》)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 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 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 以德施教、以德育德。

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思想政 治教育,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十项准则》及师德师风建设 相关政策规定,将《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 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印制 成册,发放到每位教师,同时张贴到教师办公室、教师支部 活动室等教师工作、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 守职业行为准则。

三、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 牵头部门明确、院 (系) 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 制和工作机制。高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 设第一责任人。院 (系)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 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高校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明确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 和《负面清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 业行为“红线”。

高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 单》列出的情形。

五、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 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 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 定、 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 申报人才计划、 申报 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 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 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二) 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

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公办高校教 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办高校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 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 时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 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 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 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 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 用。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 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高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 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七、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

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

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要建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渠道, 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对师德师风问题做到有 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处理意见要通过学校党委会 审定。

在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 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 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 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 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八、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 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 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工作职责,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一)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 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 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 四)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 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 良社会影响;

(六) 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九、高校要建立师德失范问题通报机制,对教师师德失 范行为的处理结果,要视情节轻重等情况,在适当范围进行 通报。

高校要将通报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

十、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院 (系) 党组织主要 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 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 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学校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 自治区教育厅报告情况,并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 高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 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高校发生重大师德失范事件,必须在 1 小时内报告属地 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高校每半年要向上级主管部 门和自治区教育厅报告一次本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通报 和相关工作情况。

十一、高校要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意见,针对教学、 科研、管理等不同群体的岗位职责,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 行为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 厅备案。

十二、 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意 见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0 年 12 月 26 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 一) 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 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的言行。

(二) 损害国家利益、 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 密和工作秘密。

(三) 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 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 袖的言论;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 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 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四)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 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 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 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 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 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 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 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 出国出境。

(八)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 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 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 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 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 绩效考核、职称评审、 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 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 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 益。

(十一)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 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 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 事宜。

(十四)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 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

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 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 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 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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